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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时间:2020-12-07 15:47:43  来源:  作者:

2.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

按照本准则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

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

( 1 )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 2)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间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

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

资产( 或资产的特定方面) 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

和使用方式。

关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在合同界定的使用权范围内

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则视为客户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资产的使用目的

和使用方式。在判断客户是否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

方式时,企业应当考虑在该使用期间与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最为相关的决

策权。相关决策权是指对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的决策权。最为相关的

决策权可能因资产性质、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不同而不同。此类例子包括:①变更资产

产出类型的权利。例如,决定将集装箱用于运输商品还是储存商品,或者决定在零售

区域销售的产品组合。②变更资产的产出时间的权利。例如,决定机器或发电厂的运

行时间。③变更资产的产出地点的权利。例如,决定卡车或轮船的目的地,或者决定

设备的使用地点。④变更资产是否产出以及产出量的权利。例如,决定是否使用发电

厂以及发电量的多少。

某此决策权并未授权客户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权利,例如,在资产

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未预先确定的情况下, 客户仅拥有运行或维护资产的权利。这歧

决策权对干资产的髙效便川通常兄必婴的,但它们往往取决于有关丁·资产使用目的和

使用方式来决定,而并非主导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权利。

关于上述第二种情况,与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关的决策可以通过很多方式

预先确定,例如,通过设计资产或在合同中对资产的使用做出限制来预先确定相关决

策。

【例 6】甲公司(客户)与乙公司(供应方)就使用一辆卡车在一周时间将货物从

A地运至 B地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乙公司只提供卡车、发运及到货的时间和站点,

甲公司负责派人驾车自甲地到乙地。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卡车,并规定在合同期内该卡

车只允许用于运输合同中指定的货物,乙公司没有替换权。合同规定了卡车可行驶的

最大里程。甲公司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行驶速度、路线、停车休息地点

等。甲公司在指定路程完成后无权继续使用这辆卡车。

分析:本例中,合同明确指定了一辆卡车,且乙公司无权替换, 因此合同存在已识

别资产。合同预先确定了卡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即在规定时间内将指定货物从

甲地运至乙地。甲公司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操作卡车(例如决定行驶速度、路线、停

车休息地点),因此甲公司主导了卡车的使用,甲公司通过控制卡车的操作在整个使

用期间全权决定卡车的使用。

【例 7】甲公司(客户)与乙公司(供应方)签订了购买某一新太阳能电厂 20年

生产的全部电力的合同。合同明确指定了太阳能电厂,且乙公司没有替换权。太阳能

电厂的产权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不能通过其他电厂向甲公司供电。太阳能电厂在建

造之前山甲公司设计,甲公司聘请了太阳能专家协助其确定太阳能电厂的选址和设备

工程。乙公司负责按照甲公司的设计建造太阳能电厂,并负责电厂的运行和维护。关

于是否发电、发电时间和发电量无需再进行决策,该项资产在设计时已经预先确定了

这些决策。

分析:本例中,合同明确指定了太阳能电厂,且乙公司无权替换,因此合同存在

已识别资产。由于太阳能电厂使用目的、使用方式等相关决策在太阳能电厂设计时已

预先确定,因此,尽管太阳能电厂的运营由乙公司负责,但是该电厂由甲公司设计这

一事实赋予了甲公司主导电厂使用的权利,甲公司在整个 20年使用期有权主导太阳能

电厂的使用。

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时,除非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由客户

设计,企业应当仅考虑在使用期间对资产使用做出决策的权利。例如,如果客户仅能

在使用期间之前指定资产的产岀而没有与资产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决策权,则该客户

享有的权利与任何购买该项商品或服务的其他客户享有的权利并无不同。

【例 8】沿用[例 7]但电厂由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前自行设计。

分析:本例中,合同明确指定了电厂,且乙公司无权替换,因此合同存在已识别

资产。电厂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即是否发电、发电时间和发电量,在合同中已预

先确定。甲公司在使用期间无权改变电厂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没有关于电厂使用

的其他决策权(例如,甲公司不运营电厂),也未参与电厂的设计,因此甲公司在使

用期间无权主导电厂的使用。

【例 9】甲公司(客户)与乙公司(供应方)签订合同,使用指定的乙公司船只将

货物从甲地运至乙地。合同明确规定了船只、运输的货物以及装卸日期。乙公司没有

替换船只的权利。运输的货物将占据该船只几乎全部的运力。乙公司负责船只的操作

和维护,并负责船上货物的安全运输 C合同期间,甲公司不得雇佣其他人员操作船只

或自行操作船只。

分析:本例中,合同明确指定了船只, 且乙公司无权替换,因此合同存在已识别资

产。合同预先确定了船只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即在规定的装卸日期将指定货物从

甲地运至乙地。甲公司在使用期间无权改变船只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也没有关于

船只使用的其他决策权(例如,甲公司无权操作船只),也未参与该船只的设计,因

此甲公司在使用期间无权主导船只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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