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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时间:2020-12-07 15:47:43  来源:  作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仅赋予资产供应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日或之后拥有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考虑到资产供应方没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不具有实质性。

企业在评估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时,应基于合同开始日的事实和情况,而不应考虑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不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例如:①未来某个客户为使用该资产同意支付高于市价的价格;②引入了在合同开始日尚未实质开发的新技术;③客户对资产的实际使用或资产实际性能与在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使用或性能存在重大差异;④使用期间资产市价与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市价存在重大差异。

与资产位于资产供应方所在地相比,如果资产位于客户所在地或其他位置,替换资产所需要的成本更有可能超过其所能获取的利益。资产供应方在资产运行结果不佳或者进行技术升级的情况下,因修理和维护而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不属于实质性替换权。

企业难以确定资产供应方是否拥有实质性替换权的,应视为资产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例 3】甲公司(客户)与乙公司(供应方)签订合同,合同要求乙公司在 5年内按照约定的时间表使用指定型号的火车车厢为甲公司运输约定数量的货物。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表和货物数量相当于甲公司在 5年内有权使用 1 0节指定型号火车车厢。合同规定了所运输货物的性质。乙公司有大量类似的车厢可以满足合同要求。车厢不用于运输货物时存放在乙公司处。

分析:(1 )乙公司在整个使用期间有替换每节车厢的实际能力。用于替换的车厢

是乙公司易于获得的,且无需甲公司批准即可替换。(2)乙公司可通过替换车厢获得经济利益。车厢存放在乙公司处,乙公司拥有大量类似的车厢,替换每节车厢的成本

极小,乙公司可以通过替换车厢获益,例如,使用已位于任务所在地的车厢执行任务,

或利用某客户未使用而闲置的车厢。

因此,乙公司拥有车厢的实质性替换权,合同中用于运输甲公司货物的车厢不属

于已识别资产。 1

【例 4】甲公司是一家便利店运营金业,与某机场运管商乙公司签订了使用机场内

某处商业区域销售商品的 3年期合同。合同规定了商业区域的面积,商业区域可以位

于机场内的任一登机区域,乙公司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随时调整分配给甲公司的商业

区域位罷 C甲公司使用易于移动的自有售货亭销售商品。机场有很多符合合同规定的

区城可供甲公司使用。

分析:(1 )乙公司在整个使用期间有变更甲公司使用的商业区域的实际能力「机

场内有许多区域符合合同规定的商业区域,乙公司有权随时将甲公司使用的商业区域

的位置变更至其他区域而无需甲公司批准。(2)乙公司通过替换商业区域将获得经济

利益。因为售货亭易于移动,所以乙公司变更甲公司所使用商业区域的成本极小。乙

公司能够根据情况变化最有效地利用机场登机区域,因此乙公司能够通过替换机场内

的商业区域获益。甲公司控制的是自有的售货亭,而合同约定的是机场内的商业区域,

乙公司可随意变更该商业区域,因此乙公司有替换甲公司所使用商业区域的实质性权

利。

因此,尽管合同具体规定了甲公司使用的商业区域的而积,但合同中不存在已识

别资产。 ]

【例 5)甲公司(容户)与乙公司(供应方)签订了使用一架指定飞机的两年期合同,合同详细规定了飞机的内、外部规格。合同规定,乙公司在两年合同期内可以随

时替换飞机,在飞机出现故障时则必须替换飞机;无论哪种情况下,所替换的飞机必

须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内、外部规格。在乙公司的机队中配备符合甲公司要求规格的飞

机所需成本高昂。

分析:本例中,合同明确指定了飞机,尽管合同允许乙公司替换飞机,但配备另

一架符合合同要求规格的飞机会发生髙昂的成本,乙公司不会因替换飞机而获益,因

此乙公司的替换权不具有实质性。本例中存已识别资产。

(三)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判断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

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

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1 .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

应当在约定的客户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例如:(1 )如果合同规定汽车在使用期间仅限在某一特定区域使用,则企业应当

仅考虑在该区域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包括在该区域外使用汽车所产生

的经济利益;(2)如果合同规定客户在使用期间仅能在特定里程范围内驾驶汽车,则

企业应当仅考虑在允许的里程范围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包括超出该里

程范围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为了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客户应当有权获得整个使用期间使用该资产所产生

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在整个使用期间独家使用该资产)。客户可以通过多种

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例如,通过使用、持有或转租资产。

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资产的主要产出和副产品(包括来源于这些项目的潜

在现金流量)以及通过与第三方之间的商业交易实现的其他经济利益。

如果合同规定客戶应向资产供应方或另一方支付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部分现金流

量作为对价, 该现金流量仍应视为客户因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部分,例如,

如果客户因使用零售区域需向供应方支付零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对价,该条款本身

并不妨碍客户拥有获得使用零售区域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因为零售收

入所产生的现金流最是客户使用零售区域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而客户支付给零售区域

供应方的部分现金流量是使用零售区域的权利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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