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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时间:2020-12-07 15:47:43  来源:  作者:

4. “租赁收入

(1 )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岀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人。一般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科目,例如“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将租赁收款额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确认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人——经营租赁收入”科目。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 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一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一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出租人为金融企业的,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②出租人确认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时. 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可变租赁付款额”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对于日常经营活动为租赁的企业,其利息收入和租赁收入可以作为营业收入列报。

四、租赁的识别

(一)租赁的定义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 必须要满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间;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在合同中,“一定期间”也可以表述为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量,例如,某项设备的产出量。如果客户有权在部分合同期内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则合同包含一项在该部分合同期间的租赁。

企业应当就合同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本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一项单独租赁:(1 )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另外,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可能由合营安排或合营安排的代表签订(合营安排的定义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 40号一营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评估合同是否包含一项租赁时,应将整个合营安排视为该合同中的客户,评估该合营安排是否在使用期间有权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除非合同条款或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

(二)已识别资产

1 . 对资产的指定

按照本准则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例 1 】甲公司(客户)与乙公司(供应方)签订了使用乙公司一节火车车厢的 5年期合同。该车厢专为用于运输甲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特殊材料而设计,未经重大改造不适合其他客户使用。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轨道车辆(例如,通过序列号),但是乙公司仅拥有一节适合客户甲使用的火车车厢。如果车厢不能正常工作,合同要求乙公司修理或更换车厢。

分析:具体哪节火车车厢虽未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但是被隐含指定,因为乙公司仅拥有一节适合客户甲使用的火车车厢,必须使用其来履行合同,乙公司无法自由替换该车厢。因此,火车车厢是一项已识别资产。

2. 物理可区分

如果资产的部分产能在物理上可区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层),则该部分产能属于已识别资产。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与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例如,光缆的部分容量),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

【例 2】情形 1 :甲公司(客户)与乙公司(公用设施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 5年的合同,以取得连接 A、B城市光缆中三条指定的物理上可区分的光纤使用权。若光纤损坏,乙公司应负贵修理和维护。乙公司拥有额外的光纤,但仅可因修理、维护或故障等原因替换指定给甲公司使用的光纤。

情形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 1 5年的合同,以取得连接 A、B城市光缆中约定带宽的光纤使用权。甲公司约定的带宽相当于使用光缆中三条光纤的全部传输容量( 乙公司光缆包含 1 5条传输容量相近的光纤) °

分析:情形 1下,合同明确指定了三条光纤,并且这些光纤与光缆中的其他光纤在物理上可区分、乙公司不可因修理、维护或故障以外的原因替换光纤、因此情形 1中存在三条已识别光纤。

情形 2下,甲公司仅使用光缆的部分传输容量,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的光纤与其余光纤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且不代表光缆的几乎全部传输容量. 因此情形 2中不存在已识别资产。

3. 实 质 性替 换 权

按照本准则第六条. 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其原因在于,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均能自由替换合同资产,那么实际上,合同只规定了满足客户需求的一类资产,而不是被唯一识别出的一项或几项资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资产并未和资产供应方的同类其他资产明确区分开来,并未被识别出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 1 )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例如,客户无法阻止供应方替换资产,且用于替换的资产对于资产供应方而言易于获得或者可以在合理期间内取得。

( 2)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即,替换资产的预期经济利益将超过替换资产所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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