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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时间:2020-12-07 15:47:43  来源:  作者: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岀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 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

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

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一) 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使用权资产

( 1 )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3)主要账务处理。

①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 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金额, 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③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④ 企业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的,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承租人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 5)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项目。

2.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 1 ) 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3)主要账务处理。

① 承租人通常应当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按月计提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借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也可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并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② 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3.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 1 ) 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

( 2) 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3) 主要账务处理。

①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② 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减值准备。

( 4)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

( 5)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 “租赁负债”

( 1 ) 本科目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 2) 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 3) 主要账务处理。

①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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