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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实例

时间:2020-12-15 10:10:26  来源:  作者:

【案例】承租人甲公司就某栋建筑物的某一层楼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协议,并拥有5年的续租选择权。有关资料如下:

1.初始租赁期内的不含税租金为每年50000.00元,续租期间为每年55000.00元,所有款项应于每年年初支付;

2.为获得该项租赁,甲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0000.00元,其中,15000.00元为该楼层前任租户支付的款项,5000.00为向促成此租赁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支付的佣金;

3.作为对甲公司的激励,乙公司同意补偿甲公司5000.00元的佣金;

4.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评估后认为,不能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因此,将租赁期确定为10年;

5.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每年5%,该利率反映的是甲公司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期限为10年、与使用权资产等值的相同币种的借款而必须支付的利率。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解析】承租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支付第一年的租金50000.00元并以剩余9年租金(每年50000.00元)按5%的年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算租赁负债。

剩余9年租赁付款额=50000.00×9=450000.00元

租赁负债=450000.00×(P/A,5%,9)=355391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450000-355391=94609元

借:使用权资产 405391元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94609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450000元

银行存款 50000元

第二步,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

借:使用权资产 20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0元

第三步,将已收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从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借:银行存款 50000.00元

贷:使用权资产 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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