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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时间:2020-12-07 15:47:4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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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租赁带来的灵活性,租赁可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例如,承租人可通过行使终止选

择权或以有利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续租的方式降低风险敞口;二是租赁施加的限制,租

赁可施加多种限制,例如,要求承租人维持特定的财务比率;三是报表信息对关键变

量的敏感性,例如,报表信息可能对未来可变租赁付款额较为敏感;四是租赁产生的

其他风险敞口;五是偏离行业惯例,例如,此类偏离可能包括一些罕见或特殊的租赁

条款与条件,从而影响承租人的租赁组合。

② 该信息是否可以从财务报表主表列报或附注中披露的信息直观得出。承租

88

人无需重复披露已在财务拒表其他部分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 二) 出租人的列报和披霞

岀租人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

出租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便财务报

表使用者评估租赁活动对岀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1 .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信息

岀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 1 )销售损益(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 、租赁投资净额的融资收益以及与未纳入

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岀租人应当以列表形式按露上述信息,其他形式更为适当的除外。

(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

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不足五个会计年度的,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

连续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

出租人应进行上述到期分析,并对融资租赁投资净额账面金额的重大变动提供定

性和定量说明,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租赁现金流量流动性风

险。

( 3)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

调节表应说明与租赁应收款相关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2.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信息

岀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 1 )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未纳人租赁收款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

入。

与融资租赁出租人披露信息类似,岀租人应当以列表形式披需上述信息,其他形

式更为适当的除外。

( 2)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岀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分开, 并按经营租赁固定

资产的类别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一固定资产》要求披需的信息。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下租赁的资产采用与其在其他经营活动中持有和使用的自有

资产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然而,租赁资产与自有资产通常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即租赁资产产生租赁收入,而不是对出租人的其他经营活动作出贡献。因此,将出租

人持有和使用的自有资产与产生租赁收入的租赁资产分开披露,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

者了解更多信息。

(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

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总额。不足五个会计年度的,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连

续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

与融资租赁披露类似,上述到期分析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准确地预测未来

的租赁现金流量流动性风险。

3.其他信息

此外,出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

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 1 ) 租赁活动的性质。例如,租出资产的类别及数量、租赁期、是否存在续租

选择权等租赁基本情况信息。

( 2) 对其在租赁资产中保留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出租人应当披露其如何对其在租赁资产中保留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管理的策略,

包括出租人降低风险的方式。该等方式可包括回购协议、担保余值条款或因超出规定

限制使用资产而支付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等。如租赁设备和车辆的市场价值的下降幅度

超过出租人在为租赁定价时的预计幅度,则对该项租赁的收益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租

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余値的不确定性住往是出租人面临的重要风险。披餌有关出资人

如何对租赁资产中保阳的权利进行管理,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更多出租人相关

风管理信息。

(3)其他相关信息。

4.转租赁的列报

原租赁以及转租同标的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所产生的风险敞口不同于由于单

一租赁应收款净额或租赁负债所产生的风险敞口,因此,企业不得以净额为基础对转

租赁进行列报。除非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 7)第二

十八条关于金融资产负债抵销的规定,转租出租人不得抵销由于原租赁以及转租同一

租赁资产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与原租赁以及转租同一租赁资产相关的租赁收益

和租赁费用。

十一、衔接规定

( ) 首次执行日

本准则所述的首次执行日,是指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年度报告期间的开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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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定义的实务豁免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

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即,企业可以仅对之前根据原租赁准则识别为租赁的合同采用

本准则;对之前按原租赁准则未识别为包含租赁的合同不采用本准则。

选择不重新评估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一致应用于前

述所有合同。

(三)承租人衔接规定及示例

1 . 承租人可以选择的衔接会计处理

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

租人的所有租赁:

( 1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一计政瓶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 2) 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

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以下简称“简化的追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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