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招生方案
贷:租赁负债一租赁付款额一汽车租赁 1 20000
(6)对于租赁 E. 甲公司采用前述简化处理第 3(3)条,即根据首次执行前选
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确定租赁期,因此剩余租赁期为 2年,剩余租赁付款额为
200000元,确定适用于该租赁的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为 8%;对于使用
权资产,选择按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的方法计量,不
釆用其他简化处理:
于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剰余租任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
现的现值=1 00000x(P/ A, 8%, 2)=1 78330(元)
使用权资产原值=租赁负债=1 7833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一一原值设备租赁 1 7833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设备租赁
21 67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设备租赁 200000
(四) 出租人衔接规定
除下而所述情形外,出租人无需对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
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继续的转租赁,转租岀租
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
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按照本准则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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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五) 之前确认的有关企业合并的金额
承租人如果之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一业合并》,对作为企业合并一部
分购买的经营租赁的有利或不利条款确认了资产或负债,则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或负
债,并相应调整首次执行日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金额。
(六) 售后租回交易的衔接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
让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 4号——收人》(201 7)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
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
(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
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
対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
(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
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七)披露要求
承租人釆用本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
露所采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对采用每项简化处理方法的估计
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承租人选择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还应当在首次执行日
披露以下信息:
( 1 )首次执行日计人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
均值;
( 2)首次执行日前一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
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 与计人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的
租赁负债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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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之后,实务界对于新准则中某些概念性和判断性的领域存在较多疑问。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2019》(以下简称“指南”)已于日前发布,该指南通过大量细化指引和举例,为新准则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指南的编著不仅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IFRS16)的趋同,而且对于某些重点问题,例如“折现率的确定”、“定性披露”等,指南的内容更为丰富,更具有指导意义。
1、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
承租人: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租赁负债
注:租赁期开始日当月(确有困难可次月)计提折旧,借方科目根据性质判断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
出租人:融资租赁资产、应收融资租赁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租赁收入
注: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为“信用减值损失”
对于日常经营活动为租赁的企业,其利息收入和租赁收入可以作为营业收入列报 2、租赁的识别
新租赁准则相比原准则而言,对于如何判断合同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即租赁三要素:
· 存在一定期间(租赁期):可能被表述为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量
· 存在已识别资产
· 资产提供方向客户转移了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实务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
1、何为已识别资产?
合同已对标的资产指定,供应方不拥有对标的资产的实质替换权且标的资产在物理上可区分时,才存在已识别资产。
实质性替换权
物理可区分
2、何为客户控制资产的使用权?
应评估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客户有权获得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 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方式:使用、持有或转租资产
· 合同规定客户应向供应方或另一方支付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部分现金流量作为对价,该现金流量应视为客户因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部分 客户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
· 判断客户是否有权在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应考虑与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最相关的决策权
· 除非资产由客户设计,企业应仅考虑在使用期间对资产使用做出决策的权利,不考虑在使用期间之前已预先确定的决策
· 对客户使用资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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