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招生方案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或者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到目前还没有发布新政策文件,但在2022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打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是系统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您可暂按原政策文件规定申报享受优惠。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需要了解有关情况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增值税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通过一个案例,我们一起了解下吧~
a公司为2018年成立的公司,主要提供餐饮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式。2020年度,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97%。2021年1月发生餐饮服务销售额10万元,销项税额6000元,进项税额4000元,进项转出500元,期初留抵税额2000元,假设该企业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月无其他应税项目发生,且无期初加计抵减余额。
a公司2021年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4000-500)×15%=525元。
本期加计抵减之前的应交增值税=6000-4000-2000+500=500元
因此,本期加计抵减之后的应交增值税=(6000-4000-2000+500)-500=0元,加计抵减期末余额=525-500=25元。
首先,需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填列600,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填列75,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填列52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中填列500,第6列“期末余额”填列25。
随后,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填列0,即可完成本次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
《附列资料(四)》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问题:1、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
2、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案: 1、在政策执行到期前,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执行期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如果纳税人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无论该纳税人2020年是否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均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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