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不动产以外,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应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中,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举例:B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2021年4-6月共开具1%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5000元。
分析:B公司2季度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00元(505000/(1+1%)),超过季度销售额450000元,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政策。但可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为10000元(500000×2%),应纳税额为5000元(5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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