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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增值税申报及加计抵减

时间:2021-09-01 09:11: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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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增值税申报及加计抵减

一、申报表的逻辑。
1小规模申报表,第一到三行,填报应申报纳税的不含税收入。第一行合计数(含未开票收入),第二行开具专票数,第三行开具普票数。
2、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收入达到起征点,按上条填报。收入未达起征点,开具专票的收入按上条相关栏目填报,开具普票和未开票收入,填报在主表第11栏“不达起征点销售收入”。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不同征收率的发票的申报。
1、开具专票的收入,不管按3%还是按1%开具的,就票面上的不含税收入填报在主表第二栏;但是按1%开具的收入,还需按2%计算出税金,填报在《减免税明细表》和主表的第16栏“应纳税减免税额”。
2、达到起征点的开具普票收入,如果是按3%征收率开具的,则按票面合计数,除以1.01,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填报在主表第三栏。同时,还需按2%计算出税金,填报在《减免税明细表》和主表的相关栏目。
3、达到起征点的收入,按1%开具普票的,参照开具专票1%填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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