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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时间:2023-12-13 10:51:49  来源:  作者:

  首先,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一般是不得抵扣的。例如,某公司购进的礼品分发给员工时,就不能将其进项税额计算其增值税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中来抵扣。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以及在产品、产成品中的使用也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例如,某公司从供应商那里购进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受损,则不能够将受损的货物进项税额计算入增值税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使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中的使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第四,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等的进项税额一般也是不得抵扣的。

  第五,对于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也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税收法律法规可能会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特殊规定,纳税人在日常的税收申报中需谨慎核对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特别提醒: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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