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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3-07-27 15:05: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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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19〕20号、财税2021年第6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只要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同的情况下,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一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还是看一下下面的来源于中国税务报的这个案例吧: 集团内拆借资金不合规,稽查补税4800万!亲兄弟也要明算账!

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为满足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拟向集团内关联企业拆借资金。报告披露,今年前2个月, 该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拆借资金本息合计约12亿元,占全部关联交易总额的90%以上 。实务中,不少集团企业通过在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方式,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笔者在工作中发现, A集团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 

原因在于: 2014年1月—2017年12月, A集团发生了多笔集团内部资金拆借业务, 对其中部分拆借资金收取了利息,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部分拆借资金未收取利息未确认收入 。 税务机关在检查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时发现, A集团有几笔资金拆借业务既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却对相应的利息支出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据此, 对于借入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此,A集团通过自查补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多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据此, 对于出借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确认利息收入的,应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 对于双方签订了无息借款合同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核定了A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预估税款 ,以企业同期向外发出债券利率4.95%计算应收利息,计算利息所得约1亿元。最终,A集团因这两项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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