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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款,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时间:2023-07-27 15:20:23  来源:  作者:

无偿借款,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情形一:

 

企业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若是与经营无关,而且年底未还,存在20%个税风险。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情形二:

 

甲公司将1亿元无偿借给老板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三年,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存在增值税的风险。另外由于属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三:

 

甲公司向股东王总无偿借款10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增值税上不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没有增值税的风险。但是由于属于关联交易,个人所得税上存在征收20%利息个税的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情形四:

 

甲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10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存在增值税的风险。并且个人所得税上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五:

 

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1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由于属于集团内部之间借款,增值税上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存在关联企业之间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的风险。

 

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其中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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