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月度或季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免税限额的,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收入时,需要先计提增值税,等到月度或季度达到免税标准,再将计提的增值税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小微企业免税收入的会计分录主要涉及销售收入、增值税的处理,以及最终将免税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以下是一个基本的小微企业免税收入的会计分录处理过程:
- 发生销售收入时:
-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时,小微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 若符合免税条件,免征增值税时: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当小微企业达到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时,需要将相关的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以反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以下是一个小微企业免税收入的会计分录示例:
假设某小微企业本季度实现不含税销售额为80,000元,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额为2,400元。由于该企业的销售额未达到免税起征点(假设为90,000元),因此这部分增值税可以免征。
会计分录如下:
- 确认销售收入:
-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82,400元(销售额80,000元+增值税额2,400元)
-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元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00元
这一步骤反映了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和应交增值税的计算。
- 免征增值税处理: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00元
-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2,400元
由于企业的销售额未达到免税起征点,因此可以将应交的增值税额转入营业外收入,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依据: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上述优惠政策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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