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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备注栏如何填?

时间:2023-08-14 11:21:23  来源:  作者:

数电票备注栏如何填?

发票备注栏,一直是财务人头疼的问题。什么情况下要填写备注栏?如何填写?数电发票怎么操作?不填写有什么处罚?一起来看看吧!

01

数电票备注栏如何填?

数电票目前已在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开票试点,全国范围内受票试点。其效力同纸质发票一样,因此,数电票备注栏的要求跟纸质发票备注栏的要求是一致的,但也有些许不同。

一、5项特定业务设置“必填项”

对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在开票时设置了【必填选项】,不填没法开票,因此,原来纸质发票对于上述几类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要求,按照数电票票面要求填写即可,不需要在“备注栏”内重复填写!

二、“开户行”和“银行账号”展示功能

数电票的买方和卖方信息栏中,没有“开户行和银行账号”,给打款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最近,数电票上线了“开户行及账号栏展示功能”,可以在备注栏展示“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了!

三、暂不支持代开数电票

代开纸质发票,需要备注的信息较多,涉及的业务也较多。数电票目前暂不支持代开,因此,对于代开的相关要求,数电票跟纸质发票有所不同。

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数电票备注栏的“自动备注”和“手动备注”!

02

“自动备注”必填项

全电发票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其中,有5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为必填项(不填开不了票),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一、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

发票样式如下:

二、货物运输服务

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

发票样式如下:

三、不动产销售

不动产销售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不动产地址】【面积单位】【跨地(市)标志】。

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

发票样式如下:

五、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没有必填信息,纳税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填报【出发地】、【到达地】、【交通工具】等信息。

发票样式如下:

03

“手动备注”必填项

除了上述几类服务需要填写“必填项”外,数电发票也有跟纸质发票一样的备注栏,用来备注其他信息,比如收款人、复核人等,也可以跟纸质发票一样进行备注填写。

一、开户行和银行账号

对数电票来说,由于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中不再体现“经营地址”和“开户行信息、账号”等,因此,为了打款方便,大部分人会选择在备注栏中填写银行账号信息。那就不得不了解一下数电票最近增加的【开户行及账号栏展示功能】。

在录入购买方和销售方基本信息时,可以选择是否展示“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若选择【展示】,则相应的发票样式如下:

 

当然了,这里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也可以手动在备注栏内进行填写,如果要选择【展示】,

务必做好前期的数据维护。

二、其他备注信息

除了上述介绍的系统自带的必填备注信息外,还有以下5个开票项目需要手动在备注栏被备注相应的信息:


 

04

警惕!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4项风险

风险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备注栏。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内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方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有权拒收的。

取得未按规定备注的发票,显然属于取得了不合规票据,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税务机关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风险2:增值税风险

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已经抵扣了,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风险3: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风险4:土地增值税风险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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