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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十大注意事项

时间:2017-10-31 09:16:3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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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开发票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却不知这其中却隐藏着这么多学问~今天小编就为您纠正发票开具过程中的十大常见误区,快来看看,说不定您也中过招了!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开具红字发票后不需退回原蓝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2
 
跨年退货或开票有误的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能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具体开具方法如下: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
 
发生发票丢失还需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
 
被收缴发票的纳税人可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哦!(此处被收缴发票的纳税人如果由第三方企业代开发票的,属于虚开发票哦!)
 
5
 
购买二手车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销售二手车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6
 
普通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还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7
 
营改增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开票错误等问题)可以重新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8
 
 
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简税,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增值税专用发票人认证时限由180天放宽至360日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
 
企业纳税人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商品、服务的,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如果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商品、服务的,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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