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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时间:2022-06-07 11:03:32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作者:

新开企业纳税人办税须知 4
(纳税信用)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信用管理定义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二、纳税信用管理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或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信用评价。(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

录和收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一)信用历史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税务内部信息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1.经常性指标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2.非经常性指标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三)外部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四、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一)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1.起评分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2.评价指标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详细指标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常见的扣分指标包括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

(二)直接判级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五、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纳税信用为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

(一)新设立企业(即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六、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A级纳税人名单会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其他级别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询。

七、纳税信用补、复评

纳税人因《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一)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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