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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残保金审核、计算、申报

时间:2021-06-08 08:59:0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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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要求,重庆市行政区域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按照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通告

审核内容: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通告

1、残疾人审核单位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5月1日-6月30日

3、审核方式:网上审核

4、申报流程

在重庆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https://zwykb.cq.gov.cn/)(①已注册渝快办法人帐户的,直接在重庆政务服务网登录,进入渝快办首页,搜索“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在线办理,向“重庆市XX区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②如未注册请点击法人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再登录渝快办账号进行申报。)

注:首次申报单位注册渝快办账号后,需残联审核,审核通过后可提交资料进行残疾人就业审核,按照规定审核时间在20个工作日内,建议及时注册

5、审核资料

上年度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有效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为残疾证照片及基本信息页;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卡)为基本信息面;伤残军人证需持有效军残证原件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验审;残疾职工社保缴费证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注:各项资料的具体细节以纳税地残联要求为准

6、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7、核定地址及咨询电话

向区残联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各用人单位可向区税务局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示例,以2021年缴纳2020年残保金为例: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残保金计算其他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三、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减免缓交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要求:

1、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按照安排2倍残疾人就业计算,跨地区雇佣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实行分档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缴费人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缴纳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将关闭不再进行审核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缴费或上门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各用人单位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向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认定后再申报缴纳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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