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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