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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必须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时间:2017-09-25 11:47:5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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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无需填报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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