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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哪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时间:2017-09-25 11:47:33  来源:  作者:

    答:全面营改增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新增项目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旅游服务;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
    9、劳务派遣服务;
    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4、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18、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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