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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纳税期限问题

时间:2017-09-25 11:46:5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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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可一并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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