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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位于境外的房产租金,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7-09-25 11:46:46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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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以上情况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我国与该国(地区)有税收协定(安排)的按照协定(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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