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绿化工程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绿化工程完工后发生植物养护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