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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筹划:分解收入降低个税

时间:2017-09-19 16:26:22  来源:  作者:

    2006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A公司拟聘请外省的一全国知名退休专家(以下简称B专家)作为公司的技术副总。该副总提出2年聘期内月薪2万元人民币。当公司财务总监告诉他说,扣除每月个税3305元后,每月实得为16695元时,该专家提出每月税后收入至少为17400元,即2 年总共41.76万元的税后收入才能签合同。
    A公司认为如果要达到专家的要求,每月实发工资要提高到20881元。该专家在2年聘期内,企业要多支付21144=[(20881- 20000)×24]元的工资。A公司企业所得税是计税工资形式,而且公司的工资费用每年企业所得税前要调整200多万元。该专家的工资不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如果答应专家的要求,多支付的21144元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何降低B专家的个税,让A公司在不支付多的工资费用的同时又能达到专家的要求呢?A公司的财务总监请教笔者出具一个方案,来达到上述目的。
    笔者出具了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每月发20000元。
    B专家个人所得税为[(20000-1600)×0.2-375]×24=79320(元);税后收入为480000-79320=400680(元)。
    方案二:每月发放20881元。
    B专家个人所得税为[(20881-1600)×0.2-375]×24=83549(元);税后收入为20881×24-83549=417595(元)。这样,月均税后收入为17400元,这是B专家的理想收入。
    方案三:据个人所得税的特点,笔者设计了一套保证专家月均净收入不低于17800元/月,但支付金额仍为480000元的工资发放方案。
    笔者的方案如下:B专家的总收入发放方式在两年内为:
    1.支付B专家的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
    2.支付B专家年终奖每年6万元,两年共计12万元。
    3.支付B专家月薪1.2083万元,两年共计29万元。
    4.支付B专家的年底双薪1万元,两年共计2万元。
    如此安排后,B专家税前收入总共为48万元,相应的个税计算如下。
    1.安家费免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另据广州市地税局相关文件规定,对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指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者博士研究生)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国其他省市也规定有安家费,数额不统一。
    2.年终奖应纳个税为(60000×0.15-125)×2=177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月薪应纳个税[(12083-1600)×0.2-375]×24=41318(元)。
    4.年底双薪应纳个税为(10000×0.2-375)×2=32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 “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文件在国税发[2005]9号未明令废止,在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中亦未有废止的说明,所以未明文废止的法规应可以继续适用。)
    上述个税和为17750+41318+3250=62318(元);B专家税后收入为480000-62318=417682(元);较专家的理想税后收入417600元还多82元。
    方案三与方案一相比,在发放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专家税后收入提高了417682-400680=17002(元)。
    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专家税后收入基本相等,但税前支付金额要少20881×24-480000=21144(元)。
    方案三与方案一、二相比,还有一个最大的优点,方案三中的安家费可不计入计税工资,可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如此可节税企业所得税16500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骍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第五、六款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安家费和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上述安家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而不计入计税工资中。
    由此可见,方案三具有降低个人所得税17002元与企业所得税16500元的双重功效。
    最后,A公司的总经理选择了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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