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招生方案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两人各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这两种分配方式,父母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 学前到博士每孩每月可扣2000元
暂行办法提出,纳税人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扣除。具体可扣除的教育阶段包括婴幼儿照护、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简单理解,父母在学前教育到读博士期间的教育支出,均可予以扣除,一个孩子每年24000元,两个孩子每年就是48000元。而且,无论子女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接受教育,不论上的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可享受扣除。只是,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每个孩子每月2000元的扣除,既可以由父母各扣50%即1000元,也可以由单独一方扣除2000元,但一经约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继续教育 子女接受硕士教育只能本人扣除
暂行办法提出,纳税人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有市民提出,已经就业的子女接受继续教育,父母出的学费,可以由父母在税前扣除么?记者注意到,这要视继续教育的学历而定。如果子女接受的是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可以由子女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扣除;但如果是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继续教育,只能由子女本人申报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因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只有在取得证书后方能扣除,也就意味着,该证书必须是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的资格证书,此外的其他个人兴趣培训无法纳入扣除范围。
■大病医疗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扣除不同,大病医疗需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房贷利息 享受首套房贷利率即算首套
房贷利息的扣除,仍是首套房每月1000元的定额标准。根据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最长扣除时限不超过240个月。
首套房如何界定?暂行办法特别指出,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如何扣除?据了解,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住房租金 北京租房每月可扣1500元
根据规定,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位于其他城市且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位于其他城市但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 按每月3000元标准扣除
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抵扣,暂行办法将老人界定为60岁(含)以上的被赡养人,
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若老人的儿女都已去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可获得赡养老人扣除。 扣除起止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六、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七、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八、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九、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十、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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