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招生方案 因质量出问题,质保金扣款怎么开发票
扣收的工程质保金,不需要扣款方开发票,但需要配合收款方开具红字发票。
建筑企业的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具体的文件可以参见建质〔2017〕138号。
业务场景如下,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其基于某一般计税工程项目应收的质保金为109万元,工程已于2021年5月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为2年(至2023年4月末),2022年10月21日,该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发函要求甲公司维修,甲公司因在施项目业务繁忙未履行维修责任,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将109万元质保金全额扣留,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呢?要取得业主开具的发票吗?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109万元的质保金,如果之前已经开票,则开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此时发生质量问题被扣留属于销售折让,甲公司应当向业主开具红字发票109万元,冲减当期销项税额9万元。
如果甲公司尚未向业主开具发票,则此笔质保金尚未发生纳税义务,此时发生销售折让,增值税无需处理。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是否开票无关,甲公司该项目2021年5月已经完工,说明该项目对应的收入已经在前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发生销售折让,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应当在当期(2022年)冲减收入。
3.会计处理
(1)质保金形成
缺陷责任期内的质保金,不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因其是否能够收回还取决于除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应通过「合同结算」科目核算,报表列示为「合同资产」项目。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00
其他应收款—待收税额9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项税额9(开票)
或待转销项税额9(未开票)
(2)质保金的扣留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00
其他应收款—待收税额-9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项税额-9(开票)
或待转销项税额-9(未开票)
请注意,缺陷责任期内的质保金不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如果过了缺陷责任期无质量问题,应将无条件收款权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109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00
其他应收款—待收税额9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消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不能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不受180天的限制,只要对应的蓝字发票已经经过认证,开具红字发票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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