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据显示,在移动支付全民普及的中国,14%的消费者根本不带现金,26%消费者携带现金数额不超100元人民币。一部手机走天下的时代已经来临!
电子支付在带给消费者方便和快捷之外,也给很多商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电子支付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完成,所以严格来说,并不是消费者和商家直接对接交易,而是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然后由平台和商家进行二次对接。
那么对于通过移动支付、电子支付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收入,商家又该如何做好会计账务处理呢?
首先要明白,交易双方在第三方平台里有一个虚拟账户,当双方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时,其实是平台里的虚拟账户在交易。
商家可以在“其它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等科目,用于核算在虚拟账户进行的资金充值、付款、收款、转账等一系列资金转移业务。这个虚拟账户,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公司的银行账户。
线下交易、线上支付
在现实中进行货物交易,但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付款。简单说,就是外出采购时的手机付款。此时,对商家来说,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实是发生了一笔交易。
当商家作为卖家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
当商家作为买家时,会计分录为:
借: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
贷: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
这种情况通常就是网购和外卖之类的了,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卖家出货,买家付款,货物通过第三方运输,款项“寄放”在第三方平台,然后等买家确认收货之后,卖家才能收到款项。对商家来说,不管是根据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都很难完成会计处理。
当商家作为卖家时,货物出库了,但是对方还没有收到,款项也没有到账。那么此时应该增加一个“发出商品”,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待确认收货之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借: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在卖家每完成一笔交易时,网购商家要按照交易额的一定百分比向卖家收取佣金,佣金一般是直接从交易额中扣除的。对于卖家来说,这笔支出是因为销售而产生的费用,因此应该增加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
当商家作为买家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
贷:银行存款
待收到货物之后再做确认
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
贷: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
其实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就是一个代收代付中介。在会计处理上,其实只要搞清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模式,其实也不是很难的。
同时,由于不是直接的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我们应该关注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对正在国内普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力的监管,保证用户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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