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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真账】货币资金的核算

时间:2017-09-22 14:52:03  来源:  作者: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核算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简述
  第二节 现金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银行业务的核算
  【专家点拨】

  第一节货币资金简述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资产,任何企业要进行经营活动都必须拥有一定的货币资金,持有货币资金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货币资金的核算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一、货币资金对于商业企业的意义

  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大量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货币资金的收支来进行的,如商品的购进、销售,工资的发放,税金的交纳,股利、利息的支付以及进行投资活动等事项,都需要通过货币资金进行收付结算。同时,一个企业货币资金拥有量的多少,标志着它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大小,是投资者分析、判断该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在企业资金循环周转过程中起着连接和纽带的作用。因此,为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以便购买材料、交纳税金、发放工资、支付利息及殷利或进行投资等。

  二、货币资金核算的内容

  在商业企业会计实务中,货币资金核算的内容有:企业库存现金,包括各种外币现金和外汇人民币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企业存入的各种存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各种外币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以及国外信用证存款等。
  为了适应货币资金管理的需要,一般设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其中,“库存现金”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但不包括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银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但不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为了总括反映企业货币资金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列示“货币资金”项目,不再按货币资金的各组成项目单独列示。

  第二节现金业务的核算

  商业企业的现金资源,主要有零售商品销贷款、从银行提取的现金和其他收入的现金。
  根据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用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商业企业也不例外。

  一、商业企业库存现金管理的要求

  由于商业企业的现金收付频繁,业务量大,涉及的经办人员多,因此,企业对现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的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的库存限额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通常由开户银行核定企业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如若情况变化,企业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核定。

  (三)不准坐支现金

  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用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自己的支出。坐支现金是国家所不允许的,各单位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或规定的时间内送存银行。需要支付现金对可以从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但是,不能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特殊情况需经银行审查批准才能坐支。

  (四)有关现金收入的注意事项

  (1)现金收入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并附上被认定的现金收入传票以及凭证文件。
  (2)挂号邮件要由现金收入经办者,或客户总账经办者以外的人开封。
  (3)金收人传票与凭证文件的日期,与出纳的记账日无异或无错误。
  (4)所收入的现金,要在当天或第二天存人银行。
  (5)分公司、各营业所、公司等的营业收入等,应毫不迟疑地立刻送回总公司。
  企业的库存现金,应该由财会部门的出纳人员负责管理。对每笔现金的收入、付出,都必须认真审核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再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核。出纳人员收付款后,应在收付款凭证上签名盖章,并在所附的原始凭证上加盖带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以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库存现金的核算,包括它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是通过设置“库存现金”科目进行的。“库存现金”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借方反映库存现金的收入,贷方反映库存现金的支出,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现金的余额。

  【例2-1】甲商业企业3月2日发生与现金有关的经济业务有:企业销售商品取得现金收入3 000元,增值税额为510元;企业技术人员李三预借差旅费500元;行政管理部门报销市内交通费300元。
  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                                                      3 510
    贷:主营业务收                                           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李三借支差旅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李三                             500
   贷,库存现金                                         500
  行政管理部门报销交通费时:
  借:管理费用                                                  300
   贷:库存现金                                                  300
  库存现金的明细分类核算是通过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的。现金日记账是用来逐笔反映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的账簿。现金日记账一般采取收、付、存三栏式格式,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现金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对于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一般编制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并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应计算本日现金收入、支出的合计数和结存数,并同实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不准挪用公款,也不准用“白条”抵充现金库存。现金收付日记账的格式一般如表2-1所示。

/

  所有的收付款凭证应由出纳人员送交会计人员,作为登记总分类账和有关明细分类账的依据。总分类账户中现金账户余额应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相等。

  三、库存现金清查的核算

  为了及时如实地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企业应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和清查。库存现金的清查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的清点核对和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清查现金的基本方法是实发盘点,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进行核对,看账款是否相符。
  清查后,根据清查结果填写现金盘点报告单,写明现金实存、账存及盈亏情况,并据以编制会计分录。其中,根据现金盘点报告列出的长款数额,应编制收款凭证增加现金账面数额,同时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滥
  根据现金盘点报告列出的短款数额,应编制付款凭证,减少现金账面数额,同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在查明现金多余或短缺原因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单据丢失或记账错误,应补办手续入账或按规定更正错误,如果发现现金多余是由于少付其他单位款,应将现金长款转作其他应付款,及时补付。如果原因不明,可减少本单位费用或作为增加收益处理。如果现金短缺是出纳人员的责任,由其赔偿时,应将现金短款转作其他应收款。如果原因不明,应经批准作为本单位的损失处理。
  【例2-2】甲商业企业3月底清查现金时发现多出了500元,经查明原因,原来是向A商店购买劳保用品时尚未支付货款,金额正好为500元整。
  发现库存现金有多时
  借:库存现金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查明原因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贷;其他应付款——A商店      500

  第三节银行业务的核算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应在银行开立账户,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等。

  一、银行账户的类型

  企业开立账户的种类有以下四种。

  (一)基本存款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日常结算及现金支取(企业只能开设一个)业务。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账户,包括贷款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资金户。

  二、银行的结算方式

  银行业务可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支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汇票结算、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筹。

  (一)支票结算

  支票是由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支付款项的一种书面证明。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可以从银行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划拨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1.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可背书转让的支票,目前仅在上海、广州、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行。

  (2)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3)支票付款期为10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4)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索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之一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收款人应当受理的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人账。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7)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目前,我国支票主要在城市票据交换范围内使用和流通,故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期限为10天。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依照我国《票据j击》的规定,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8)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

  (9)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现金支票结算的程序

  (1)出纳部门直接收款的程序。出纳部门直接收取款项的步骤如表2-2所示:

  表2—2出纳部门直接收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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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银行提现的程序。当单位需要现金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取款的一般程序如表2-3所示:

  表2-3银行提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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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金收入的程序。在商业企业中,由于收款业务比较频繁,一般采取由营业员分散收款或由收款员集中收款,每日定时向出纳部门缴款。其现金收入的一般程序如表2 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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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转账支票结算程序

  由签发人交收款人办理结算,其结算程序如表2-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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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由签发人交签发人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其结算程序如表2 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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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将转账支票送存开户行进账、汇款,或将现金存开户行,均应填写进账单向银行办理进账手续。进账单第一联为回单或收款通知联,是收款人开户行交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收入凭证联,此联由收款人开户行作收入传票。收款单位收到外单位开来的支票,应填写银行印发的“进账单”,随同支票一起送存开户银行,然后以签章后的进账单的通知联及其他有关凭证,作为收款依据进行账务处理。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凡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采用。

  4.账务处理

  付款单位开出支票时,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收款人开给的收据或发票等)进行账务处理,在核对无误后作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账户

  贷:银行存款

  收款单位收到外单位开来的支票,应填写银行印发的“进账单”,随同支票一起送存开户银行,然后以签章后的进账单的通知联及其他有关凭证,作为收款依据进行账务处理,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货:有关账户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凡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采用。

  (二)银行本票结算

  银行本票结算方式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银行本票给申请人,申请人凭票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结算方式。

  1.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2)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2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5)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500元、1 000元、5 000元和10 000元四种。

  (6)银行本票需支取现金的,付款人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

  字样,银行受理签发本票时,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并盖章,收款人凭此本票即可支取现金。

  (7)不允许签发远期本票。

  (8)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银行本票结算程序

  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基本上包括申请签发银行本票和款项结算两个阶段。

  (1)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程序如表2-7所示:

/

  付款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各项内容。

  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申请书上“支付金额”

  栏注明“现金”字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申请书”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和印制。在签发不定额本票时,如果是用于转账的,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如果是用于支取现金的,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最后,银行把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退给本票申请人。

  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申请人取回本票后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款项结算。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本票”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c.确定的金额。

  d.收款人的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除了上述规定事项外,本票上可以记载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收款人收到银行本票后,应审查下列事项:

  a.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b.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c.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d.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e.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收到的银行本票,交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人人账手续。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人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4)银行间划拨资金。收教人开户行收妥入账后,通知收款人。付款人开户行和收款人开户行办理资金划拨。

  3.账务处理

  对于采用银行本票结算的,付款单位向银行申请取得银行本票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款单位在收到银行本票后,应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送交开户银行转账收款,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等相关账户。

  (三)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3)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1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1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到期日遇节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2.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银行汇票结算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持票人直接支取现金的结算程序。这种结算程序,持票人持票去兑付银行直接支取现金,用现金去购买货物。

  (2)持票人直接到兑付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按照这种结算程序,持票人直接去兑付银行办理转账,与销货单位办理结算。

  (3)收款单位或被背书人直接到兑付银行办理结算。按照这种结算程序,汇款单位持票人购货后将银行汇票交给收款单位或背书转让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由收款单位或被背书人直接到兑付银行办理结算。

  3.账务处理

  付款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要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再由银行签发汇票。必须指出,这部分资金已经成为具有某种用途的资金,属于其他货币资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收款单位在收到付款单位送来的银行汇票时,应填写进账单,将银行汇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四)商业承兑汇票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的程序如下。

  1.汇票签发和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双方协定,可以由付款单位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

  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人(付款单位)留存;第一联为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开户银行随结算凭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人存查。

  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单位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单位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出票后承兑使用再向付款单位提示承兑。按照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承兑忙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单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单位在接到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证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单位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应当出具拒绝承兑的理由。付款单位承兑时,无须填写承兑协议,也不通过银行办理,因而也就无须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只需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后,交给收款单位。由收款单位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先交付款单位承兑,再交收款单位专类保管。付款单位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委托银行收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异地委托收款的,作为收款单位,匡算从本单位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在其中“委托收款凭证名称”

  栏内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并将盖章后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退回给收款单位保存。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3.到期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单位付款。

  付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单位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单位接到付款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单位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单位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付款单位开8户银行应在其收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转账原因”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

  4.账务处理

  作为付款单位,在无力支付票款时,应编制转账凭证,将应付票据转为应付账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相应地,收款单位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付款单位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应编制转账凭证,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

  同样也应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加以记录。

  如果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经过协商,继续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应另开商业承兑汇票,并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同样,收款单位在收到付款单位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后,也应作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付款单位在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因无力支付票款而收取的罚金凭证时应按规定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付款单位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五)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相关程序如下。

  1.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货方,如果对方的商业信用不佳,或者对方的亍[票由银行承兑,由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能保证及时地收回货款。

  2.签发汇票

  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起初的委托付款关系。

  (3)资信情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支付票款时作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解讫通知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时随报单寄给承兑行,承兑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四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签发日期,收款人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交易合同编号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的“汇票签发人盖章”处加预留银行印鉴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3.汇票承兑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汇票的有关内容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并在“承兑申请人一处盖单位公章。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联,其内容主要是汇票的基本内容,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承兑申请人应遵守的基本条款等。

  填制完银行承兑协议后,有关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中“承兑申请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然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连同交易合同和银行承兑协议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一并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申请承兑。银行信贷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承兑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付款单位是否符合出票人资格,资信是否可靠,汇票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和商业信用是否符合规定,汇票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在必要时,可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经过审查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银行按有关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与付款单位签署“银行承兑协议”,在“银行承兑协议”上“承兑银行”处盖章,并将“银行承兑协议”第一联留存银行信贷部门,其余退给付款单位。付款单位持银行信贷部门退回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和银行承兑协议第二联、第_三联交开户银行会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会计部门审核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井在第二联汇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汇票金额”栏小写金额的下端压印汇票金额,留下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和承兑协议第三联(副本)备查,将其余退回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将银行会计部门退回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第三联和银行承兑协议第二联交财务部门,由专人保管。

  4支付手续费

  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付款单位办理承兑手续应向承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承兑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计收。

  5.交存票款

  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承兑申请人即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地交存其开户银行(即承兑银行),以便承兑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将款项划拨给收款单位或贴现银行。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应经常榆查专类保管的银行承兑协议和“应付票据备查簿”,及时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银行。

  6委托银行收款

  收款单位财务部门也应当经常检查专类保管的银行汇票或应收票据备查簿,看汇票是否到期。汇票到期日,收款单位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面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将汇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开户银行会计专柜按照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将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交收款单位作为收款通知,按规定办理汇票收款业务。

  7账务处理

  收款单位根据银行退回的第一联进账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同时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上登记承兑的日期和金额情况,并在注销栏内予以注销。

  如果汇票到期,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承兑银行将继续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划拨资金·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将不足支付的票款转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账户,并对不足支付票款按每天5‰计收利息。

  按照规定,承兑申请人无款支付时,承兑银行将开来一张特种转账传票,在传票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x×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承兑申请单位不足支付时,承兑银行将开来两种特种转账传票,在其中一张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因存款不足,未付部分转入逾期贷款户”,另一张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已支付部分款项”。

  收款单位因无款支付而收到银行转来的特种转账传票时,应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借款

  因不足支付收到银行特种转账传票时,应根据已付款项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不足支付部分,作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借款

  同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中加以记录。

  对于因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罚息,应在收到银行罚息通知时,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如果交易双方商定由收款单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那么其基本步骤为:首先,由收款单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然后第四联留存备查,将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寄交付款单位,再由付款单位向银行申请承兑。

  (六)汇兑结算

  汇兑结算方式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之间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根据对汇款快慢的要求选择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比较灵活,适用面广,可用于各种资金调拨、清理旧欠、结算货款等。

  1.汇兑结算的规定

  汇款人在办理汇兑结算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应向汇出银行填写信、电汇凭证,详细填明汇人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项内容。

  (2)汇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应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加盖预留印鉴。

  (3)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人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4)汇入银行对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的款项,应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

  (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字样向汇人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或汇人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所盖印鉴必须与预留印鉴相符,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6)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人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7)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8)转汇的,办理兑付后,应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9)汇款人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凭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电汇回单向汇出银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人银行,经汇人银行证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10)汇人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已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仍无法交付的汇款,可主动办理退汇。

  2.账务处理

  付款企业委托开户银行汇出款项时,应根据取回汇款凭证的回单联进行账务处理,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付款单位向外地进行临时性或零星采购,由企业开设采购专户,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企业汇出款项时,在信汇凭证上加盖“采购资金”字样。汇入银行对汇人的采购款项,以汇款单位的名义开立采购专户。采购资金存款不计利息,除采购员差旅费可以支取少量现金外,一律转账。付款单位根据汇出款项的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过程,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

  1.托收承付的含义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结算款项的行为。在托收阶段,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取得发运证件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数联,连同发票、托运单和代垫运费等单据,一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承兑付款的行为,在承付阶段,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购货单位通知承付货款。购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在规定的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银行则据以划转款项。划转托收款项的方式分为邮寄划回(简称邮划)和电报划同(简称电划)两种,由销货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使用。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使用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购销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款项的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的起点是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的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4)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购销双方,必须签订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账务处理

  (1)收款单位托收货款时的账务处理。收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后,应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和有关单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收款单位在发运货物时代付款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应在垫付后凭运杂费单据复印件(原件随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寄付款单位)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付款单位承付货款后的账务处理。付款单位承付托收款后,应当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五联及有关交易单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逾期付款时的账务处理。银行扣付赔偿金时,应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其中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用公章后送付款单位,付款单位据此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另外,银行单独扣划逾期付款赔偿金的手续费按每笔1元,邮电费普通件每笔1元,快件每笔5元,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付款单位据此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盒

  收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后转来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后,按照付款单位转来的滞纳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4)部分付款和无款支付的账务处理。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其银行账户内无足够资金托收款项,只能部分支付时,银行将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付款单位作支款通知,同时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通知收款单位。付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特种转账凭证,按照部分支付款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按照未付金额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材料采购等

    贷:应付账款

  收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盖章后转来的作为收款通知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按照部分划回款项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付款期满付款单位银行账户无款支付时,银行填制“到期未收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业务用公章后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通知收款单位。

  付款单位则根据承付通知和有关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等

    贷:应付账款——××单位

  (5)拒付的账务处理。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

  后,如果是全部拒付的,由于没有引起其资金的增减变动,因而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是付款单位实行部分拒付,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按照部分承付金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

  对于收款单位来说,如果经过协商由付款方退回所购货物的,财务部门编制转账凭证,冲销退回货物已入账的销售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账款

  同时对于已退回货物发运时和退回时所承担的运杂费等,也应编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等

    贷:应收账款(发货时代垫)

  银行存款(退货时应付)

  如果经过协商,由收款单位给予付款单位一定的销售折扣,则可以重新办理托收承付手续,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如重新办理托收手续,可以冲减原有销售收入,按照新的托收凭证重新确立销售收入,也可以在原有销售收入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于订有合同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可以促使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购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付款,从而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

  (八)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1.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人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2)委托收款付款期为3天。

  (3)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4)银行不负责审查付款单位拒付理由。

  2委托收款的含义

  (1)委托。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有关债务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付款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

  (2)付款。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

  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具体而言:

  a.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于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b.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在实际中,付款人可能会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在此情形下,付款人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如果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向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3.付款人拒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琏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委托收款结算拒绝付款理由书一式四联,各联凭证名称和用途与“托收承付结算(全部、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相同。

  4.无款支付的处理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应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债务凭证(凭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债务凭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债务凭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其退回单证。

  5.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办理

  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将商品直接发给购货单位进行交易,应当分别订立经济合同。销货单位向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后,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分别附有关单证,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牧款。一份用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另一份用批发单位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入批发单位账户。

  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或对销货单位拒付时,按照上述有关拒付规定办理。

  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或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拒付时,按照上述有关拒付规定办理。

  6.代办发货和代理收货委托收款的办理

  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发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加盖发货单位印章),送交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

  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地·购货单位应率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但应在凭证上注明“代理收货款”字样。购货单位拒付的,按照j二述有关拒付规定办理。

  三、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核算

  企业收入银行存款,应根据银行存款送款单回单或银行收账通知及有关单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总账。

  企业支付银行存款,应根据支票存根、办理付款结算的付款通知及有关单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经审核无误后,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总账。

  【例2-3】甲商业企业3月10日发生的有关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有:企业销售商品,销售收入5 000元,增值税额850元,共计5 850元,收到支票存人银行;预收A公司货款30 000元存入银行;收到B公司交来的上月货款35100元,款项已存人银行;购进甲材料40 000元,增值税额为6 800元,款项以转账支票付讫;从银行提现50 000元用于发放上月份的工资。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预收账款——A公司                    30000

  收回上月商品货款时:

  借:银行付款                              351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35100

  购人甲材料时:

  借:原材料——甲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从银行提现时:

  借:库存现金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四、银行存款的核对

  企业每月至少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以检查银行存款收付及结存情况。企业进行账单核对时,往往出现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同日余额不符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计算错误;二是记账错漏;三是未达账项。

  (一)计算错误

  计算错误是指企业或银行对银行存款结存额的计算发生运算错误。

  (二)记账错漏

  记账错漏是指企业或银行对存款的收入、支出的错记或漏记;未达账项是指由于收、付款结算凭证在双方之间的传递和双方记账时间的不同,以致一方已经登记人账,而对方尚未登记人账的款项。如果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大于银行对账单所列存款余额,则可能是单位已经收款记账而银行尚未记账,或者是银行已经付款记账而单位尚未记账的款项。如果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小于银行对账单所列存款余额,则可能是单位已经付款记账而银行尚未记账,或者银行已经收款记账而单位尚未记账的款项。

  (三)未达账项

  商业企业的银行存款.由于收支比较频繁,企业与银行对往来款项的人账时间又不尽相同,因此,双方账面记录可能会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为了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差错和防止舞弊,企业应根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经常核对账目(一般每个月至少核对一次)。

  企业同银行对账,应将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送来的“对账单”的记录相核对,逐笔核对结算凭证的种类、编号和收付款项的余额。如果发现双方对同一账项的记录有差错,若属于企业方面的差错,应立即改正;若属于银行方面的差错,应通知银行予以更正。在账目核对中,对于未达账项应进行调节,以检查存款余额是否正确。

  这里的所谓“未达账项”,是指企业和银行之间,由于收、付款结算凭证的传递和双方人账时间的不同,一方已入了账而另一方却因不能及时收到有关的结算凭证,暂时还不能人账的款项。企业的未达账项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银行已经收款记账,而企业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第二,银行已经付款记账,而企业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第三,企业已经收款记账,而银行尚未收款记账的款项。

  第四,企业已经付款记账,而银行尚未付款记账的款项。

  由于以上四种未达账项的存在,企业与银行双方的账面余额会出现差异。

  为了检查双方账目是否相符,应根据逐笔核对的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调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格式一般如表2-8所示其调节办法是:将双方账面存款余额各自加减未达款项,使双方余额相等。

  用公式表示如下: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十银行已收企业未收账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账项一银行对账单余额十企业已收银行未收账项一企业已付银行未付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不需进行账簿记录的调整,只有等到有关单据到达,才可进行账务处理。

  老会计点拨

  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会计应该结合货币资金的特点,合理调度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在对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时,还耍注意以下几项。

  一、加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最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它要求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录的岗位分离,收支凭证经过有效复核或核准,收支及时入账且收支分开处理,建立严密的清查和核对制度,做到账实相符,制定严格的现金管理及检查制度等。

  企业建立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内容因企业的规模大小和货币资金收支量多少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货币资金收支业务要分工完成、各负其责。

  (2)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制度化。

  (3)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与会计记账分开处理。

  (4)货币资金收入与货币资金支出分开处理。

  (5)内部稽核人员对货币资金实施制度化的检查。

  二、掌握备用金业务的核算

  备用金是指企业拨给各所属部门或报账单位收购商品、开支费用和销货找零用的款项以及其他业务上必需的周转资金。

  (一)备用金管理方法

  备用金的管理有定额管理和非定额管理两种方法。

  定额管理是指按用款部门的实际需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并按定额拨付现金的管理方法。用款部门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支用备用金后,凭有关支出凭证向财会部门报销,财会部门如数付给现金,使备用金仍与定额保持一致。

  非定额管理是指用款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财会部门领款的管理办法。在凭有关支出凭证向财会部门报销时,作为减少备用金处理,直到用完为止。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办法,都要建立健全备用金的领用、保管和报销等手续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经管备用金。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经济责任。

  (二)备用金核算的方法

  备用金的核算,在领取备用金的部门或职工不多、备用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可在“其他应收款”总账科目下设立“备用金”二级科目,再按领取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明细账核算。预付备用金时,应根据各单位或职工的借款单,借记“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贷记“备用金”、“银行存款”科目。经审核报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

  收回备用金余额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

  “其他应收款。  备用金”科目的余额,反映已领取但尚未报销的备用金数额。

  在领取备用金的部门或职工较多、备用金总额较大时,可根据需要专设“备用金”总账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预先领取备用金时,借记该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报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该科目i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三、注重银行存款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储存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随时用于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的未被指定专门用途的款项。

  商业企业的货币资金,除按照限额保留一定的现金以外,都必须送存银行;企业应付的款项,除允许以现金支付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为此,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立结算存款户,办理本单位流动资金存入、提取和由于业务经营而发生的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结算。

  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存款户,须经银行审查同意,在开户时要凭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到银行的某一分支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并将企业的公章、企业领导人和财会主管人员的印鉴送交银行存查。银行在给企业确立账户后,应售给企业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银行凭企业留存的印鉴核对付款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准将银行账户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而银行存款账户则必须保留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四、灵活使用商业汇票贴现

  销货企业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后,如果在汇票到期以前,企业急需要资金,可以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的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贴现利率按现有同档次信用贷款利率上浮3%执行。

  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x贴现率

  实际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除按规定收取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收取。

  五、了解外币业务的核算方法

  商业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对外业务,所以,必然会涉及外汇的收付。本节主要介绍外汇知识及外币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事项。

  (一)外币业务介绍

  1.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基本货币单位。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在经济业务涉及多种货币的情况下,就要确定一种货币来核算经济业务,这种核算使用的统一货币,就称为记账本位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呈报的财务报表,也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2.外币与外汇

  外币是指外国的货币。

  外汇是指外国货币或者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首先,外汇必须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国外资产,而用本国货币表示的各种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不能被视为外汇;其次,外汇必须是能在国外得到偿付的债权,不能在国外得到偿付的债权,如被国外拒付的汇票等是不能被视为外汇的;最后,外汇必须是能够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其主要内容有:

  (1)国外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

  (3)外汇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4)其他外汇资金。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币在国内不能流通和使用。商业企业的外币收支业务是指商业企业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业务。

  3.汇率

  汇率是指以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或比价。

  汇率的表示方法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

  (1)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是以本国货币表示外国货币的价格的方法。

  例如:

  100美元=人民币656元

  100日元=人民币81. 50元

  在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值增大,是外汇汇率上升,表明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反过来本国货币的数额减少,是外汇汇率下降,表明本国货币升值,外国货币贬值。

  (2)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是指以本国货币为标准,用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折算成外国货币来表示的标价方式。

  4.汇率的分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两种折算汇率: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汇率按照银行买卖业务划分,可以分为买人汇率、卖出汇率和中间汇率。买人汇率又称为买价,是指银行买入外币时所依据的汇率;卖出汇率又称为卖价,是指银行实行卖出外币时所依据的汇率,无论买人价,还足卖出价均是立即交付的结算价格。中间价是指买价和卖价的平均价,等于买价加上卖价除以2。当汇率变动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企业在外币交易日或对外币报表的某些项目进行核算时也可以选择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二)外币业务的核算

  企业外币业务核算有多种处理办法,如:逐笔折算法、月终折算法、原币记账法和月终余额调整法。我国企业主要采用月终余额调整法。核算的要求如下:

  (l)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企业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2)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科目的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余额。将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3)设置“汇兑损益”科目。所谓汇兑损益是指由外汇的兑换而产生的损失和收益。“汇兑损益”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借方主要登记由于外汇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汇兑损失,贷方主要登记汇兑收益,借方、贷方的差额即为汇兑净损失(或净收益)。

  (4)按规定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外币现汇科目的企业和涉及外币业务的“应收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都应该设立外币明细账,以便于明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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