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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真账】商品购销的概述

时间:2017-09-22 14:52:0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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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商品购销概述
  第二节 商品零售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商品批发业务的核算
  【专家点拨】

  第一节  商品购销概述

  商品流通企业是指组织商品购销活动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一、商品购销简述

  (一)商品购进的含义

  商品购进是指商业企业为了销售或加工后销售,通过货币结算而购进商品的交易行为。各商业企业在向国内各种所有制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以及从国外进口商品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购进商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

  (2).通过货币结算取得商品所有权。

  通过这两点可知,如果企业购进的商品是为企业自用而不是出售或不通过支付贷款而收入的商品(如样品、委托加工商品收回、接受捐赠等)均不属于购进范围。

  (二)商品销售的含义

  商品销售是指商业企业出售本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并通过结算收取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的交易行为。为此,商业企业在供应国内生产单位或其他商品流通企业等用于生产和消费的商品,供应集体,个人生活费用的商品,以及供应出口的商品时,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销售的是本企业所经营的商品。

  (2).通过货币结算转移商品所有权。

  由这两点可知,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不属于本企业的经营范围或发出商品不通过货款结算(如商品移库、赠送样品、拨出委托加工等)也不属于商品销售的范围。

  二、购销业务的交接方式

  购销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运输条件确定商品交接货方式。通常采用的商品交接货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送货制

  送货制指供货单位将商品送到购货单位的仓库或指定地点的交接方式。送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商品损耗一般由供货单位负担。

  (二)提货制

  提货制指购货单位到供货单位的仓库或指定地点提货的交接方式。提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商品损耗一般由购货单位负担。

  (三)发货制

  发货制指供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发货日期、商品品种、规格、数量等条件,将商品委托运输部门运到购货单位所在地的车站、码头的交接方式。

  发货过程中.一般规定商品交接以前所发生的费用和商品损耗由供货单位负担,商品交接以后所发生的费用和商品损耗由购货单位负担。

  三、购销业务入账时间的确定

  (一)购进商品入账时间的确定方法

  商品购进的人账时间一般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作为依据,在货款先付、_品后到的情况下,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入账时间;在商品先到、货款后付的情况下,收到商品后,暂不人账,等付款时作为商品购进入账时间。

  根据商品交接货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商业企业的商品购进入账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城购进商品

  采用现金、支票、本票或商业汇票等结算方式的,在支付货款并取得供货单位发货证明时,即可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商品先到并验收入库,而货款尚未支付的,月末暂作购进商品人账,次月初再用红字冲回。

  2.异地购进商品

  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款结算方式的,在结算凭证先到,并承付货款时,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在商品先到,并符合购销合同规定的,验收入库后,暂不作为商品购进入账,待承付货款时,再作购进入账。如月终尚未付款,则作为购进入账,下月初再以红字冲回。

  3.预付货款方式购进商品

  如果在商品购进业务中,采取预付贷款方式的,则不能以预付货款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人账时间,因为预付货款不能形成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行为。

  4.从国外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为购进商品的入账时间。

  (二)销售商品入账时间的确定

  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一般以发出商品,收入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的时间作为依据。在商品已经发出,收到货款或者虽未收到货款,但已办妥结算手续或取得购货方的收货证明即可作为销售入账。根据商品交接贷方式和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商业企业商品销售人账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现金或银行结算方式的

  在收到现金或银行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人账。

  2.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的

  在实际发出商品时,作为商品销售人账。

  3.采用送货制销售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并取得购货单位的收货凭证或收到货款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4.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后,实际收到货款时,作为商品销售人账。

  5.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

  在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

  6.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并取得运输部门的商品发运证明时,作为商品销售人账。

  7.商品出口的

  商品出口销售以收到运输部门有关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时间作为人账时间。


  四、购销商品八账价格的确定

  (一)商品购进入账价格的确定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下,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计入所购商品成本,且此项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不论是用于国内销售或供应出口,均按取得商品时所支付的价税款扣除规定计算的进项增值税金的数额,作为商品购进入账价格,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收购免税农副产品,按购人农业产品的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增值税额后的数额作为入账价格。

  (2).委托加工商品,按加工过程中实际成本作为加工成品入账价格。包括原材料、加工费和加工税金。

  (3).从生产单位购进的商品,按牛产单位的出厂价(销售价)作为人账价格。

  (4).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商品,按实际支付外贸部门的全部价税款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作为人账价格。

  (5).从国内其他企业或系统内各企业购人的商品,以实际支付的批发价或调拨价作为人账价格。

  (6).进口的商品,按进口商品国外进价(到岸价)加上关税、消费税后作为商品购进入账价格。如按离岸价计算,则按离岸价加到岸前运费、保险费计算。

  (二)商品销售入账价格的确定

  按商业企业商品不同销售对象,可将商品销售的人账价格分为以下几种:

  (1).批发价。批发价是指商业批发企业直接供应给单位和个人的批量商品,按批发价作为销售人账价格。

  (2).零售价。零售价是指零售企业直接供应给消费者零星数量商品,接零售价扣除增值税作为销售人账价格。

  (3).协商价。协商价是指商业企业采用浮动价、批量作价,按实际开票价作为销售人账价格。

  (4).批零兼营企业应视供应对象数量多少分别采用批发价或零售价。

  五、购销商品的计价方法

  购销商品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四种。

  (一)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

  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是以实物数量和进价金额两种计量单位,反映商品进销、存情况的一种方法。其优点是能全面反映各种商品迸、销、存的数量和金额从数量和金额两个方面进行控制。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经营金额较大,批量较大而交易笔数不多的大中型批发企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库存商品”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统一按进价记账。总分类账反映库存商品进价总值;明细分类账反映各种商品的实物数量和进价金额。

  (2).“库存商品”明细账按商品的编号、品名、规格和等级分户,按商品收、付、存分栏记载数量和金额,数量要求永续盘存。

  (3).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在“库存商品”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之间,可设置“库存商品”类目账,按商品大类分户,记载商品进、销、存金额。

  (4).在业务部门和仓库设置商品账,分户方法与“库存商品”明细账相同,记载商品收、付、存数量,不记金额。

  (5).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方法定期计算和结转已销商品的进价成本。

  (二)数量售价金额核算法

  数量售价金额核算法是指对库存商品同时以实物数量和售价金额来反映商品进、销、存情况的一种核算方法。与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有以下不同;(1)“库存商品”总分类账、类目账和明细账均按售价记账。

  (2).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记载售价金额和进价金额之间的差额,月末可以按商品的存销比例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从而确定商品销售成本。

  由于采用售价记账,遇商品售价变动,就要盘点库存商品,调整商品金额和差价,核算工作量较大,因此,数量售价金额核算法一般适用于经营金额较小、批次较少的小型经营批发的企业,以及经营零售的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贵重商品的核算。

  (三)售价金额核算法

  售价金额核算法是在实物负责制基础上,以售价记账,控制库存商品进、销、存情况的一种核算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实物负责制

  确定实物负责人,建立实物负责制。根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按商品经营的品种和地点.划分为若干柜组,确定实物负责人,对其经营商品的数量和安全负完全的经济责任。

  2.售价记账,金额控制

  “库存商品”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一律按售价记账,明细分类科目按实物负责人设置。凡是拨交给实物负责人的商品,一律记人以该实物负责人设置的“库存商品”明细科目。按商品明细分类科目上的售价总金额,控制各实物负责人所经管商品的数量。由于“库存商品”科目接商品售价记账,所以另外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记录商品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

  3.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由于“库存商品”科目按售价反映,而商品购进支付的贷款是按迸价计算的,因此,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以反映商品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价,正确计算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

  4.物价管理

  为了使“库存商品”科目上的售价总金额对各实物负责人的销售商品和库存商品真正起到控制作用,井防止差错和不法行为,必须要求营业柜台价格标签上的商品售价和“库存商品”明细科目上的售价完全一致,并严格按照标签价格出售商品。

  5.建立商品盘点制度

  通过定期(通常为每月月终)实地盘点商品,以核实库存商品实际数量和按售价计价的总金额,再和明细账上的售价总金额进行核对,以确认和稽核实物负责人是否履行经济责任。

  零售企业实行售价金额核算,其商品购进的核算除设置“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等科目外,还应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为了兼顾零售企业库存商品管理与准确核算应纳增值税的双重需要,“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用来核算商品含税售价与不舍税进价之间的差额。

  零售企业库存商品一般根据其进价按~定的加价率核定出商品不含税售价,即:

  不含税售价=进价×(1+加价率)

  再以不含税售价为基数按适用的增值税率核定出含税售价,即:

  含税售价=不含税售价×(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借记“商品采购”和“应交税费”科目,商品入库时,根据核定的含税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将入库商品的含税零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四)进价金额核算法

  进价金额核算法又称为“进价记账、盘存计销”核算法,是指库存商品的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都只反映进价金额、不反映实物数量的一种核算方法。

  由于这种方法不记实物数量,所以必须通过对库存商品的实地盘点计算出期末结存金额·才能倒算出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其主要内容包括:

  (1).库存商品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一律以进价人账,只记金额,不记数量。

  (2).库存商品明细账按商品大类或柜组设置,对需要掌握数量的商品,可设置备查簿。

  (3).平时销货账务处理,只核算销售收入,不核算销售戒本。月末采取“以存计销”的方法,通过实地盘点库存商品,进行本期商品销售成本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金额十本期进货总额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金额采用进价金额核算方法,可以简化核算手续,节约人力、物力,但手续不够严密,平时不能掌握库存情况,且对商品损耗或差错事故不能控制,此种方法适用于售价变化比较频繁,实物数量不易控制的鲜活商品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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