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因此,证券公司在申请代开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票时应提供上述服务提供方的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