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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问题

时间:2017-09-25 11:47:39  来源:  作者:

    试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双方的协议价格应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发现其价格明显偏低(比基准地价偏低10%以下)的,可以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其协议价格比基准地价偏低1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按基准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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