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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16年未按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何时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

时间:2017-09-25 11:47: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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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出口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于2017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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