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总局另有规定除外)或者非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将资金无偿借款(让渡)给他人使用、不收取利息的行为,属视同销售业务,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