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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当中有啥规定呢?

时间:2017-09-25 11:43: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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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收入确认时间有三个关键词:收到清单日;收到款项日;货物发出180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还有啥规定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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