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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四大筹划技巧

时间:2017-09-19 16:24: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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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除某些特殊行业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虽然除了娱乐业之外,其他行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并不高,但是如果按全额缴税,税负也不低。并且,如果纳税人按全额计算缴税,每经过一道环节,就要缴纳一次营业税,往往会造成重复纳税,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依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之规定,那些实际上具有“代收性质”属于第三方的款项,如果处理不当,也容易混在一起计算缴纳税金,这就造成重复缴税了,此其一。由于税法与实际征管的“冲突”,如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在实际税收征收管理中,地税部门一般是按照所开具的发票征税,而不是按照“差价”缴税,这样也会加重企业的营业税税负,此其二。
    那么,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后,纳税人可以采取哪些筹划技巧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呢?
    技巧一:拆分企业组织形式
    例1:2009年3月,某歌舞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45万元,其中有25万元是出售烟、酒和小食品所取得的收入,即商品销售收入;另外20万元属于娱乐收入。假设该酒店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20%,此时,商品销售收入也一并按照“娱乐业”缴纳营业税,则其应缴纳营业税=45×20%=9(万元)。
    筹划思路:对于适用营业税较高税率的娱乐业,要达到节税的目的,可以把烟、酒和其他食品等销售业务分离出去,注册成立一家商业企业,专门经营烟、酒和其他食品等业务。由于经营商品的进销差价很大,可以把这个商业企业注册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歌舞厅的应纳税额就分成了两部分,商品销售部分按3%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娱乐收入部分按“娱乐业”20%税率缴纳营业税。
    筹划方案:该歌舞厅另外注册成立一家商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门经营烟、酒和其他食品等业务。筹划后,该歌舞厅应缴纳营业税=20×20%=4(万元);该商业企业应缴纳增值税=25÷(1+3%)×3%=0.728(万元),共可少缴纳税款4.272万元(9-4-0.728)。
    技巧二:签订第三方合同
    例2:某建筑设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绘制图纸,但同时还承揽一些工程建设业务。2009年5月份,该设计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建设业务,负责承建某卷烟厂的卷烟厂房,合同整体款为3 500万元,其中卷烟设备的价格为2 000万元,实际取得的收入为1 500万元。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设计公司必须按全额3 500万元缴税,应缴纳营业税为:3 500×3%=105(万元)。
    筹划方案:该设计公司可以修改交易方式,和卷烟设备厂签订第三方合同。设计公司只负责施工,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 500万元,卷烟设备厂负责供应卷烟设备,签订的合同价款为2 000万元。那么,该建筑设计公司卷烟设备部分就不需缴纳营业税,施工部分只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即可。筹划后,该设计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 500×3%=45(万元),节税60万元。
    因此,对于一些存在“转手”或“过手”等现象的工程项目,或一些有代收款项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三方或者多方合同,减少款项的周转或代收,达到消除营业税重复纳税的目的。
    技巧三:分解营业额
    例3:2009年4月,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产品推销会,参展的客户共有400家,共取得营业收入3 500万元,取得收入后,要向展览馆支付租金等费用1 500万元。该展览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3 500×5%=175(万元)。
    筹划方案:该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可以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其中2 000万元服务收入汇到展览公司,由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另外1 500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由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由于改变收款模式可能会给展览馆增加收款工作量,双方可以对此洽谈回报方式。
    筹划后,1 500万元营业额经过形式上的转换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该展览公司只须就取得的提供服务的收入2 000万元缴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 000×5%=100(万元)。可见,该展览公司通过将营业额进行分解,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客户和展览馆的税负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少缴纳营业税75万元。
    因此,对某些要支付租金的营业活动,可以通过分解应税营业额,或者减少纳税环节,达到合法节约税收之效。
    技巧四:改变收入性质
    例4: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500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50万元获得6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事先约定,李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该宾馆每年应缴纳的税款如下:应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应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该宾馆共应缴纳税款=2.5+0.25+6=8.75(万元)。
    筹划方案:该宾馆可以要求李某既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亦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也不签订租赁合同,每年按时把原来的“上交租金”改为“上交管理费”,把饭店视作该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饭店,那么宾馆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而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宾馆承担的税负就大大降低了。
    进行上述筹划方案的依据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那么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这一点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有区别的)。所以,李某是该宾馆的内部职工,如果该宾馆把李某经营的饭店作为内设机构来处理,在李某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是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
    筹划后,由李某承担的房产原值部分房产税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该宾馆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房产税,该房产税=[500×(1-30%)×1.2%]=3.36(万元),比筹划前少缴纳税款5.39万元(8.75-3.36)。
    因此,对于那些企业内部职工在本企业从事的营业行为,企业可以将其设置为内设机构,在依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既可以免除营业税纳税义务,又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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