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招生方案 1、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有如下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对于承租方,对房产没有所有权,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将发生的装修费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相关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8号)规定:"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协议租赁期间,由原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出租方式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以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的建造合同金额为准,按协议租赁年限平均计算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收入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用为租金计税。"因此,租入房产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承租人不以装修费为依据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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