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招生方案 纳税筹划方案是有风险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对税法的知识掌握不全面,片面理解税法的规定,闭门造车搞纳税筹划,往往造成偷税和漏税”和“对不同纳税筹划方案的其它非税法的法律规定认识不够,在纳税筹划上可行的方案但因为对其它非税法因素考虑不够,造成企业的损失。” 本文主要针对后一种情况进行纳税筹划方案风险的深层次分析,主要讲述几个事项:一、企业设立形式及其中的风险问题,包括非法人的独资(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和分公司与子公司两个方面;二、企业出租不同形式涉及的问题;三、建安业的分包与中介问题;四、以租代售问题。下面详细讲述之: 一、企业设立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法人企业(主要指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分析。 1、税法分析: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一条:“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又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二条第七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又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第七款:“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可知:法人企业要负两道税,即法人企业经营要负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股东的利息分配的个税;而非法人企业只需负担个人所得税一道税。总体而言,设立非法人企业的税收负担要轻一些。 例:李某打算成立一家企业,预计年获利12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企业可得最大税后收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税率20%)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12×20%=2.40万; 个人所得税=(12-2.40)×20%×1.92万 税后收益=12-2.4-1.92=7.68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12×35%-0.675=3.525万; 税后收益=12-3.525=8.475万 结论:应选择方案二。税后收益增加0.795万元。 2、从公司法的角度,两种形式的企业法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根据《公司法》(主席令2005年第4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又据《合伙企业法》(主席令2006年第55号)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和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可知:从法律风险上看,投资于法人企业,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投资于非法人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种有限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但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从整体来看,作为法人企业的股东的责任还是要小于合伙人的责任。 须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主席令2005年第42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可知:公司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亦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分析 1、税法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可知: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这导致两种不同形式上的主体税收负担不同。 案例:A公司打算在全国设立25个营业点,可以设分公司或子公司。假设每年盈利分公司金额为8000万元,亏损分公司金额为6000万元。 设立分公司,25个营业点年纳企业所得税(8000-6000)×25%=500万元。 设立子公司,年应纳为8000×25%=2000万元,各点的亏损留下五年自补。 结论:应设分公司少交企业所得税。 2、公司法分析: 根据《公司法》(主席令2005年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知:设立子公司的好处是:子公司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应由母公司承担,从而有效规避了母公司因承担子公司的债务破产的风险。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著名的“巴林银行破产案”使一家一百多年的绩优银行一夜破产,原因就在于巴林银行的一家分公司的巨额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不能偿债而破产。 作为一个企业的决策者,在设立公司时,肯定应当考虑税法和公司法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规定,权衡轻重才行! 二、企业出租的形式分析 企业出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内承租,一种是对外承租。 1、不同形式下的涉税分析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 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根据《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规定可知:企业对外承租:依企业收取的租金按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收取的承包费按5%缴纳营业税。 企业对内承租,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同时符合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款三个条件时,收取的承包费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河南省某市的金阳光宾馆下设有一家酒楼,为增强经营活力,宾馆决定将酒楼承租。该酒楼房产原值为300万元,经过招标,本单位职工李某以年租金40万元获得了酒楼5年的承租权。承租合同标明,李某承租酒楼后,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其经营活动与宾馆无关,李某重新办理营业执照。 宾馆涉税分析如下: 房产税40×12%=4.8万元 营业税40×5%×(1+10%)=2.2万元 两税合计为7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李某经营酒楼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不再上缴租金,改为上缴利润,仍以金阳光宾馆名义对外经营,并且符合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款三个条件,宾馆涉税分析如下:房产税300×(1-30%)×1.2%=2.52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分析:节税7-2.52=4.48万元。 2、涉及李某经营债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假设李某经营不善,发生了债务纠纷,上述两种出租方式将有不同的法律风险。 对外承租,李某单独办理营业执照,无论李某是设立法人企业还是合伙企业,所有债务由李某负责解决。 对内承租,李某从经营形式来看,李某只是宾馆的员工,员工个人不具有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所以,李某以宾馆名义对外欠的款项应由宾馆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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