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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房产销售收入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7-10-24 10:34:54  来源: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季度将一栋自有房产对外销售,并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房屋售价为9600万元,买方已支付了9000万元,由于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该房产销售收入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是不正确的。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收入确认条件,房产虽未过户、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上未发生改变,但也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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