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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
2020最新报表格式-现金流量表
时间:2020-12-09 10:10:26 来源: 作者: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招生方案
合并现金流量表
企合03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3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4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5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6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7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8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9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10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11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12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13
收到的税费返还
14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6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7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18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19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20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21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22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23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4
支付的各项税费
2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9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3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32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33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4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36
投资支付的现金
37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38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39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43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44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45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46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47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8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9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5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51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52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3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5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56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7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8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9
注:加△楷体项目为金融类企业专用。
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注:标注“*”的项目为金融企业专用行项目。
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有关行项目在本表中的列示说明:
1.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中“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
的“返售业务资金净增加额”行项目(银行、证券公司专用)在本表中的“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行项目中列示。
2.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中“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
的“返售业务资金净增加额”行项目(保险公司专用)在本表中的“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行项目中列示。
3.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中“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行项目(保险公司专用)在本表中的“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行项目中列示。
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财会〔2019〕16号
财会〔2019〕1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解决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实际问题,针对2019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称新租赁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基础上,我部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我部于2017年先后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称新金融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称新收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本通知附件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涵盖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企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可进行必要删减。以金融企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应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结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后编制。
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9〕1号)附件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相比, 本通知附件1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主要变动如下: 一是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 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 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二是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 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 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 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 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 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 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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