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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

时间:2017-09-22 15:11:3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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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在确认收入实现时,除了依据上述四个条件外,还要结合商品的销售方式和采用的货款结算方式而定。如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在办理了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在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实现;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下,在发出货物后确认收入实现等等。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与完成分别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程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法确认收入。完工程度和工作量法也称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提供劳务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3.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实现: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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