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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增值税会计处理(新)

时间:2017-10-11 09:12:3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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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以往相比有所变化。

实务举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2017年7月取得提供服务收入含税销售额为20600元,8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为41200元,9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为30900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7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注:月末不需要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8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3. 9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4. 2017年第三季度的销售额为90000元(20000+40000元+30000)元,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以按规定免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贷:其他收益2700

 

借:其他收益 2700

 

贷:本年利润 2700

 

 会计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了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划分原则,即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以上原则简单理解就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有密切的关系,则应适用于2017年7月5日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例1:甲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国家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规定甲企业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高效照明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企业再按照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这项财政资金与企业销售指标有着密切的依存关系,应该归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


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规定,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不应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在这个准则发布之前,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大都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利得”进行处理,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企业区分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与其日常活动相关,并据此判断是否纳入营业利润之内,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注意事项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后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反之,2017年1月之后,若把不适用政府准则的项目按政府准则作了处理,则需要进行会计差错调整。例如,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自2017年1月之后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则需要调整到“其他收益”。

2. 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每月只作计提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计提税金及附加。若季末收入超过9万元再作计提附加的会计处理,免缴税款不作会计处理。

3. 政府补助的特征之一是直接取得资产。增值税出口退税、增值税直接减免、所得税加计抵扣、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都不属于政府补助。以上除增值税出口退税要进行会计处理外,其他增值税与所得税的直接减免,不需要作会计处理。

4. 注意“其他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区别,“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其他收益”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但二者同时属于报表项目。“其他收益”科目是《利润表》的报表项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报表项目。这是由其科目性质决定的。

5. “其他收益”科目不并入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基数。虽然准则作了修改,但税法仍按原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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